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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结婚证、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三、发放流程
1、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一孩生育服务证
(一)申报材料
1、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张(2寸)。
(二)办理程序:
1、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群众可在村(居)委会登记,如有需要,也可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并当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免费发放。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流程:
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办证机关提交材料↓
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办理时限:即办↓
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一孩子生育服务证↓发放生育服务证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
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即时说明理由流动人口婚育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但是,下类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办理流程
1、育龄妇女外出前与村(居)委会签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亲人或村(居)委会代办)
2、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发证并登记造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婚育证明应载明: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载有发证单位印章和发证时间,婚育证有效期为三年。再生育服务证
一、申请程序
1、符合《福建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合照1张。
2、单独二孩的提供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3、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要求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1)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应提交如下证明:
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宝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需提供:
①收养证;②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子女为残疾凶,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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