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doc 立即下载
2024-12-01
约3.9千字
约9页
0
23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湖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doc

湖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4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PAGE\*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湖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21年3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第二章污染控制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销售车用燃料,应当明示质量标准。
第七条在本市销售、使用的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排放标准。
购置的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市外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发布。
第八条在用机动车应当定期保养和维护,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
第九条在用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
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按以下规定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经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且符合低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经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但不符合低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低排放标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购置的新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
(二)有生产厂家提供的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该车型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的。
第十二条市外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按以下规定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已取得外地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凭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本市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凭有关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挡风玻璃的右上角。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转让、转借、伪造、变造。
第十四条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使用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制措施。
主城区范围内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制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制措施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上路行驶:
(一)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
第三章污染检测和治理
第十六条主城区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可以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也可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具体检测方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不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检测设备、相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并通过市质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湖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

文档大小:23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