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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小学校舍鉴定实施细则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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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中小学校舍鉴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小学校舍鉴定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中《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等法律法规,制订《河北省中小学校舍鉴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舍鉴定。
第三条
校舍鉴定应遵守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
校舍鉴定报告除应依法备案外,还应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校舍鉴定是在校舍经过安全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排查结论进行鉴定。
第六条
校舍鉴定包括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安全鉴定主要指对现有的建筑在非地震作用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进行鉴定;抗震鉴定指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第七条
校舍鉴定应制订鉴定方案和组织设计。包括鉴定提纲、人员组织、时间安排、收集资料内容,鉴定步骤方法和安全保证方案等。
第八条
校舍鉴定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和建议,提供校舍加固或拆出重建的依据,鉴定报告应加盖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印章。
第九条
对鉴定为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确定采取的措施,无加固价值的应拆除。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保护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安全。
当校舍结构加固费用超过新建同类工程费用70%以上时,应报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审核批准后可拆除重建。对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校舍建筑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鉴定并进行保护。
—2—第十条
本细则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34号)不符时应以国办发[2021]34号文件为准。
校舍鉴定的单位和资质
第十一条
校舍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有条件时可优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也可委托其他有甲、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和易洪易涝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地质灾害区、雷击区的校舍,要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抗雷击等相应灾害问题的鉴定,台风严重威胁区内校舍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风能力鉴定。必要时对以上灾害区的建筑应进行抗灾能力验算。
鉴定范围
第十三条
地震设防烈度在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9
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21年版)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处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校舍,除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外,都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
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99和有
—3—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不得降低设防标准。
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时还应执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89-86的规定及涉及到中小学房屋建筑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
第十四条
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和易洪易涝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地质灾害区、雷击区的校舍,要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抗雷击等相应灾害问题的鉴定,台风严重威胁区内校舍要进行抗风能力鉴定。
鉴定内容和步骤
第十五条
校舍基本情况调查。收集建设施工设计图纸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文件、岩土勘察成果报告、计算书、建筑使用情况及功能、已使用时间、建设年代、建设历史、受灾历史、施工情况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对原有校舍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的,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补充施工图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核实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的符合程度,拆改造的资料,施工及维护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实测。
第十七条
安全鉴定
(一)在调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应对建筑物安全情况和使用功能安全性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测,包括:结构的基本—4—情况调查,结构使用条件核实、地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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