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学期末报告外籍劳工amp个案相关法令分析说课讲解.ppt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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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經濟學期末報告外籍勞工&個案相關法令分析勞委會組織架構何謂外勞?引進外勞對台灣之影響全國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外籍勞工申審流程以家庭較易接觸的看護工&幫傭為例續上頁外籍勞工申審流程-外籍幫傭申審流程表本國外籍勞工薪資結構簡介外籍勞工聘僱管理法令與雇主容易疏忽的樣例7.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8.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9.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10.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11.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12.雇主不可隨意的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13.雇主不可在申請外籍勞工時從仲介公司收取回扣雇主不得僱用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雇主有第57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2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2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指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4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4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雇主不可藉用無聘僱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勞保以申請引進外籍勞工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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