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学习资料.ppt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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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行为的分类民法把人们的行为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两大类。(一)事实行为也是人的行为,指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后果法定,不是意定。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定之债)、正当防卫行为(法定之债)、侵权行为(法定之债)、紧急避险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是民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民事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产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生效。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3、事实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4、事实行为是行为构成了事实;民事行为注重意思表示,不在于事实的构成(如,捐赠,诈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的事实(法律事件)与行为的事实(事实行为,又与民事行为相区别)区别在于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主观意志性法律事件是法律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和合法性。不包括事实行为。它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此外,还分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诺成行为是指无须标的物的交付、仅有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其特点在于,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以诺成行为为原则,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城行为。例如:货物的买卖、房屋的租赁等行为都是诺成行为。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是实践行为,不可以有当事人约定,而应从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在小件寄存合同中,只有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时,合同才算成立。一般认为,借用、民间借贷、自然人间的保管行为等行为是实践行为。大部分赠与合同也是实践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一些知名人士为了沽名钓誉,进行“诈捐”。即不实捐款。依《合同法》,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诺成合同。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则不仅要用书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意思自治包括行为方式自治,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为不要式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四、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可变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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