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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国际经济法教学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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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
1、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2、跨国纳税人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overresidents)
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着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domicilecriterion)
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利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2)居所标准(residencecriterion)
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居所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不确定性因素很强
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如澳大利亚国家认为,居所的性质介于永久性和临时性之间,另外,纳税人的居所的固定性应当从有关收入年度来考察。(3)居住时间标准(thecriterionofresidentperiod)
居留时间的长短,区分为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并对其纳税义务范围有不同的规定。
长期居民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课税;非长期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汇入的境外所得课税。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thecriterionofeffectivemanagementandcontrol)
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一般说来,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召开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thecriterionofheadoffice)
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经理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结因素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ofincomesource)
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所得(businessincome)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1)常设机构原则(theprincipleofpermanentestablishment)
当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通过某种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的情形下,对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营业利润或所得,作为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另一方则可以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课税。
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一是,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应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1)必须有一个受有关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存在。
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
3)企业的营业活动全部或部分地通过这种营业场所进行。

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情形:
①管理场所(aplaceofmanagement)
②分支机构(abranch)
③办事处(anoffice)
④工厂(afactory)
⑤车间(aworkshop)
⑥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以下几种情况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1、存在某种受该企业支配的固定场所,但该企业通过固定场所实施的并非营业性质的活动。
2、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装配工程活动,工程延续六个月以上
3、与工程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或咨询服务的,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6个月的。
1、不构成;2、3构成二是,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
未通过某种固定的场所或设施从事营业活动虽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该企业在另一方境内通过特定的营业代理人从事营业活动,仍有可能基于人的因素而构成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这种代理人必须是非独立代理人:
一般是指像企业的雇员或非雇员但与委托人存在经纪商依附关系的代理人。
同时该代理人经常代表委托企业与他方签订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但是,如有代理人仅有权签订准备性或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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