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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主讲老师刘荣丽
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
《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
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实施条例》新亮点
《实施条例》具有以下新亮点: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的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中央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节职责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出了五项规定:
(1)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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