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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2年1月25日,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全国首例夫妻联手状告“二奶”的案件。 现年61岁的甘甲任从1998年4月开始与卢小燕产生婚外情。并拿出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卢小燕的名字申领了房产证。2001年7月底卢小燕提出分手,为了防备甘甲任上门纠缠,卢小燕将门锁换掉。甘甲任几次要求卢小燕将房子归还或者折价5万元退还现金,均遭拒绝。 协商未果,2001年9月20日,甘甲任夫妇联合将卢小燕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商品房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 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应如何处理?有奖储蓄存单的物权与债权性质第一讲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3.16通过2007.10.1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附则一、物权(Rightinrem)法总则 1、物权的概念——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 并享有物的利益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利 2、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具体体现为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等) 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优先性: 通常——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 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 例外——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破产时,应优先清偿职工工资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分析】 刘甲与刘乙系兄妹关系。1998年5月,二人继承父母留下的三间房屋。按照遗嘱内容,刘甲享有2/3产权,刘乙享有1/3产权。由于兄妹二人都有较好的居住条件,故二人经协商一致将共有房屋于1998年7月出租给赵某,租期为一年。1999年1月,刘甲因工作变动需要调离本市,于是他便与其妹刘乙协商,欲将共有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二间出卖。刘乙对此表示同意,同时她提出欲以20000元购买这二间房屋,以准备为她的儿子日后结婚之用。最后,双方协商以20000元价款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随即,兄妹二人便将房屋买卖一事告知承租人赵某。赵某也要求购买这二间房屋,并提出他作为承租人对刘甲刚出卖的二间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刘甲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便将房屋售予其妹妹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1999年7月,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赵某仍未搬出,并坚持认为刘甲与刘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而刘乙则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赵某搬走。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3、物权的分类 依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自物权他物权 依设立目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依物权客体-------------动产不动产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自物权相邻关系 (所有权Ownership)按份共有 共有共同共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权地役权 他物权一般抵押权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占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按份分享权 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般与身份相联系)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是不借助他人意思的支配权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为不动产登记 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为动产的交付 物权抽象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是两个法律事实5、物权变动 含义——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终止 原因 法律行为:买卖、继承 非法律行为:生产、收取孳息、接受无主财产、法院判决、政府行政指令如国家征用或没收等 不动产——登记/登记的变更 公示 原则动产———占有 公信——目的:保护交易安全 二、所有权 1、概念——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2、所有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我国城市市区土地国家所有; 国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数人区分一建筑物各专有其一部分。 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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