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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的法律思想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派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形态,是由英国的边沁创立,詹姆斯·密尔(1773-1836)和约翰·密尔(1806-1873)父子完善的。 功利主义法学(utilitarianjurisprudence;utilitariantheoriesoflaw) 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法学思想或流派,主张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个人与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 杰里米•边沁(1748-1832年)边沁的理论贡献一、生平与简历在得到父亲的允许和帮助以后,边沁开始研究法律并着手撰写法学著作。但早期边沁孤军奋战,影响不大,直到19世纪初,他投入社会政策和政府的专门的实际工作以后,情况才大为改观。 边沁曾与众多有影响力的历史名人建立友谊。在英国,与著名学者亚当·斯密、法国大革命的一些领袖。 在1823年,他与詹姆士·穆勒创立了《威斯敏特评论报》,一份给当时的“哲学激进分子”(一群被边沁影响的年轻信徒)作基地的期刊。边沁在伦敦大学学院历史上有重要地位,公认为伦敦大学学院的“精神之父”。因为边沁本人是高等教育应广泛推广理论的强烈拥护者,并被与学校的早期宗旨“教育人人平等”联系起来(当然,前提是有能力支付学费)。该学校是第一所漠视一切性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上的差异的英国大学,而这些主张都与边沁提出的教育思想有直接关联。“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就是由边沁本人创造出来的.伦敦大学学院出于边沁自身的愿望,他的遗体正陈列于UCL主建筑的北部回廊,完全向公众开放。边沁在他的遗嘱中指明他希望他的遗体保存以作为永久的纪念,这项指示被毫无保留的贯彻执行。这尊仪容于是名声大噪。但不幸的是,当进行头部处理时出现了悲剧性的失误导致头部被毁容。人们只得用一尊蜡像头部代替,但是长久以来真正的头颅一直被藏在他作像的脚下,真的头颅经常被盗,自然的成为五花八门的各种校园笑话的题材,当然,笑话的编造者都来自UCL从出生那一天起就是竞争对手的国王学院(King'sCollegeLondon)。其父亲与祖父都是律师。边沁自幼聪慧,13岁进入牛津女王学院,15岁进入林肯学院,18岁取得文学硕士学位,28岁出版《政府片论》(AFragmentonGovernment),33岁担任伦敦大学教授。主要作品名言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边沁认为有一种程序可以测量快乐和痛苦的单位,并以此对人的行为加以预测。而这种程序就是他的“幸福计算”。作为一个伦理学术语,边沁认为它是证实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技术。运用这种计算,根据受某一行为影响的那些人的痛苦和快乐,人们就可以计算出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边沁方法的真正激进的本质在于它通过何种途径把此些原则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问题。边沁力图把所想到的基本概念说成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但他对这些概念下的定义过于简单或含糊不清。功利主义在约翰·穆勒的手上得到修正和扩张。经过穆勒的经营,“边沁主义”成为了自由主义者的国家政策的最主要的元素。三、功利的分类功利主义法律观边沁把苦与乐分为单纯和复杂两类: 单纯的乐是指感官之乐、财富之乐、精技之乐、爱好之乐、令名之乐、权力之乐等等。单纯的苦是指器官丧失、狼狈、仇恨、恶名等等。 复杂的苦与乐是由数种单纯的乐或苦汇合而成,一切苦与乐不论其来源如何,其性质都是共通的,只有分量大小的区别(浓厚与淡薄、长远与短暂、怀疑与确信、远与近等),而没有质的区别。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立法理论与坚持法典化四、法律的概念五、立法原则六、法律改革动物权利惩罚理论密尔二、密尔的法律思想著作(一)功利主义哲学观对边沁功利主义所作的修正主要表现: (1)快乐不仅是量的问题,更是一个质的问题。 (2)幸福不仅是一个涉己的概念,更是一个涉他的概念。 (3)与功利主义相协调的人类应当是“自我完善”的人。(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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