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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四编课件教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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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编第二十五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合同关系第四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第二节要约第三节承诺案例分析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
(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
(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2.甲去乙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DV摄影机存放于超市设置的储物柜内,购物后甲在取回自己物品时发现,其储物柜被撬,个人物品包括DV摄影机丢失,甲遂要求乙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乙超市辩称自己已将购物须知明显张贴于超市入口,须知上明确说明储物柜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丢失概不负责。因此,乙超市没有赔偿义务。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储物柜挂锁早已锈坏,很容易就可撬开,不具备保险功能。那么:
(1)购物须知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2)购物须知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款达成了一致,并且通过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因此甲、乙两公司间成立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而按照《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已经接受的,认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尽管甲、乙两公司约定采用正式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但是甲公司已于乙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也已经接受了甲公司的履行,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未对交付货物的地点作出约定,那么首先应由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根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
(4)合同于10月9日成立,成立地点为C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因此,本题应以乙公司董事长签字盖章时间,即10月9日为合同成立时间。另外,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应该以最后签字、盖章的一方,即乙公司董事长当时所在地C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货物的损失应该由乙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双方没有对货物的风险负担另外作出约定,当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故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2.(1)购物须知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其性质是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本题中,购物须知显然具备格式条款的性质,而且该须知被明显置于超市入口处,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因此应该认为顾客接受了该条款,该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2)在该须知中,超市明确指出储物柜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概不赔偿。而顾客甲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DV摄影机存放于柜内,因此超市因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顾客在存储柜中存储的贵重物品丢失的,可以免责。但是对于超市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原因造成顾客财物损失的责任的免除,属于减轻自己的责任,因此应该无效。因此购物须知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条款。
(3)超市应该赔偿顾客甲的损失。超市在储物柜挂锁早已损坏的情况下,仍然不予修理或更换,应该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给顾客造成的损失,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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