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LawonPharmaceutica两dministrationP研究报告.ppt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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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LawonPharmaceuticalAdministration一、概述(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二)《药品管理法》法制建设(四)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原因二、药品生产和药品经营的法律规定(一)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规定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1)人员规定: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厂房设施和卫生条件,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质检控制条件: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规章制度: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1)除中药饮片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2)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3)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符合药用要求。3.GMP简介⑵实施的意义:
①是我国医药行业向国际通行惯例靠拢的重要措施,是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
②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增强竞争力的主要保证;
③是我国政府和药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⑶目标:
①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在2000年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
②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在2002年底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
③其余药品相应剂型或车间在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
(4)步骤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制药企业和车间,合资制药企业和车间,药品出口骨干企业和车间都必须符合GMP要求。先粉针剂、无菌原料生产车间,再大容量注射剂生产车间,小容量注射剂。滴眼剂生产车间,然后是原料药、口服制剂及其他剂型的生产车间进行GMP改造,使其逐步达到GMP要求。
(二)药品经营企业法律规定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⑵步骤:
①2002年年底前,根据GSP所规定的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对全国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及大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
②2003年年底前,对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及中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
③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和GSP认证工作,对那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实施GSP改造,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下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三)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1.医疗机构制剂的条件和范围合格的配置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的情况下,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出售。	2.《制剂许可证》审批程序三、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一)药品标准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药品审批规定(三)药品评审与药品淘汰的规定(四)进出口药品管理规定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2)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药品。
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许可证》。2.出口
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出口许可证》。
(五)特殊药品管理规定特殊药品的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进出口麻醉药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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