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节民事案件主管和管辖教学文稿.ppt 立即下载
2024-12-03
约5.2千字
约56页
0
424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四章节民事案件主管和管辖教学文稿.ppt

四章节民事案件主管和管辖教学文稿.ppt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5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1.主体标准。
一方面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包括外国公民、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另一方面是指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隶属关系。
2.内容标准。
纠纷内容只能是民事领域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第三节级别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诉法第21条)
第四节地域管辖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梁晴是被告陈丽、陈容的继母。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结婚时两被告分别11岁、9岁。陈丽结婚后单独居住,陈容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2003年,陈父去世(65岁),陈丽、陈容与梁晴签订一份《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声明,由陈丽陈容一次性付给梁晴3000元,不再对梁晴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梁晴后又结婚,2年后离婚,离婚后,梁晴没有生活来源,要求陈丽陈容承担赡养义务,二者以有分配协议为由,拒绝承担。2006年10月25日,梁晴向自己居住地A市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2006年10月25日,梁晴向自己居住地A市法院起诉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四章节民事案件主管和管辖教学文稿

文档大小:424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