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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资料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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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二.破产原因和破产申请的受理含义:2.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
按《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有权启动破产程序的人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与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若债务人提出申请,应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15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起诉。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破产程序的开始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4.管理人
概念:是在破产申请中,受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它破产事务的当事人。
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选: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
资格限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不得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召集债权人会议等。
报酬:由法院决定
辞职: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确有不得已的原因需要辞职时,应征得法院许可。三.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及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界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四.和解与重整3.和解的程序:
和解程序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和解申请为开始。
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违反。
和解不成即转入破产清算。(二)重整
1.概念:是指债务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濒临破产界限,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有可能出现上述倾向而又挽救希望,经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经营等情况进行重新整合,缓解困境,使企业获得重生,并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
2.性质:是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起死回生的一种重要程序,是一种企业挽救制度。
3.适用:
(1)债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破产原因而向法院申请重整。
(2)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后,经过清理债权债务与财产状况,认为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更大效益,从而能更好地清偿债务,而且重整所带来的后果要优于破产清算,而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等向法院申请重整。
4.主要内容:
(1)要求对债务人的重整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
(2)在重整申请获得批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180天内要提出重整计划。
(3)重整计划要就推迟债务履行、减少债务负担等问题进行协调,达成妥协,协议一旦达成,有关债权人要受此约束。
(4)重整计划必须获得多数债权人的批准,并经过法院批准,不同意的少数债权人也应受该计划的约束。
(5)债务人若按照重整计划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则无权就这部分债权再行追索。
(6)重整计划要由债务人负责实施,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即转为监督人,负责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五.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3.破产宣告的情形: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
(2)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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