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教学幻灯片.ppt / 文档详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教学幻灯片.ppt 立即下载
2024-12-03
约5.4千字
约120页
0
579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教学幻灯片.ppt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教学幻灯片.ppt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15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一)定义消费者运动发端于美国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市场经济法治发育程度的三大指标(三)定位(四)体系与其它法律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消费者定义与国际上的定义的比较案例一:分众垃圾短信事件案例一:分众垃圾短信事件案例一:分众垃圾短信事件案例一:分众垃圾短信事件案例一:分众垃圾短信事件垃圾短信或垃圾邮件问题?案例二:王海风波案例二:王海风波案例:是“王海打假”还是“商业碰瓷儿”?案例三:医患纠纷案例四:房地产纠纷案例四:房地产纠纷案例:案情:原告诉求: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案例五:农业生产用品案例五:农业生产用品三、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一):保障安全权2006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源自乌克兰的注射丰胸美容产品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如英捷尔法勒和奥美定(其成分为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面停止。

实际手术的成功率不高,据统计,注射隆胸失败的案例占所有隆胸手术失败案例的80%以上。

据估计自1997年HPAG引进以来,它已在大约30万女性的体内留下了潜在的健康隐患。
关于整容失败的赔偿:
李春英诉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焦俊光医学整容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是南宁市卫生学校举办的为学校医学专业及社会提供临床教学与实习基地和相关医疗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被告焦俊光在本案事实发生时在被告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整形部执业,具有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原告自述曾于1997年在广西三0三医院的一个退休军医处进行过硅胶隆鼻术。1999年12月,原告因对自己的鼻根和鼻尖不是很满意,根据广告找到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的焦俊光医生进行咨询,双方定于2000年元月1日在该中心由焦俊光为原告施行隆鼻术。手术费用为700元。术后几个月,因未达到原告要求的自然、漂亮的效果,原告找到被告焦俊光,焦俊光再次对其鼻子进行修整。由于效果仍不理想,2004年5月1日,原告到被告焦俊光处进行复诊。2004年11月10日,原告拟《医学美容协议书》一份,认为其在两被告处进行三次人工骨粉隆鼻术及修复术,但效果都不理想,且最后一次手术后鼻尖部位有快要顶破的趋势。要求两被告支付因请经双方认可的美容医生为原告进行隆鼻修复术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手术成功,则赔偿原告4年多来的精神损失、误工费和去外地求医的费用60000元。若手术不成功,则视损害程度另行解决。被告焦俊光在协议书上确认原告于2004年5月1日来到该美容中心复诊,原告鼻尖因多次隆鼻术后因疤痕孪缩,有一处皮肤变薄,外形不佳,曾建议原告在两三个月内尽快修复,以防破溃。对上述协议,焦俊光的答复为:尽快修复鼻尖,以防破损,费用由中心支付,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2004年11月22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和被告焦俊光辩称:原告于2000年元月到被告处做人工隆鼻手术是事实,通过手术已使其鼻子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美化,当时原告也未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三个月后原告对鼻子局部不满意,又再次到被告处进行修复,原告也满意无异。被告只为原告动过两次手术。四年后,原告以隆鼻被毁容为由起诉被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再者,原告混淆了美容和毁容的关系,原告未能拿出任何权威机构做出其被毁容或伤残等级的评定,也没有任何一家机构认定原告的鼻子不能修复,且就算不能修复,也与被告无关,因为不排除原告到其他医院进行过手术,也无证据考察原告未隆鼻之前的原始模样。故原告请求赔偿没有依据。原告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所患的妇科疾病与隆鼻手术相关,原告去外地发生的相关费用亦与被告无关,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赔偿原告李春英交通费、住宿费940元。

二、被告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赔偿原告李春英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86元,其他诉讼费1321元,合计6607元,由原告负担6224元,被告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负担383元。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南宁市医学美容中心建立医疗美容手术关系时,双方没有对手术效果进行明确约定。虽然目前关于该类手术效果尚无固定标准,但原告李春英是因为对自己隆鼻术后形态不满意而到被告医学美容中心的整形部要求手术的。因此,希望通过此次手术达到美的感受应该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但实际上,被告医学美容中心两次给原告所作手术都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教学幻灯片

文档大小:579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