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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之法制史李斯是楚国上蔡(今属河南)人,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二○八年。他出身于平民,年轻时曾为郡小吏,与韩非一同师事荀况,学帝王之术,学已成,见六国皆弱,不足以建功立业,乃投奔秦国。初为秦相吕不韦舍人,吕不韦重其才、任为郎(卫士),后又被秦王政任为客卿,继而升为廷尉,秦始皇时任丞相之职。始皇死后,辅助二世胡亥,与赵高合流同污,伪造遗诏,迫始皇长子扶苏自杀,为赵高所忌而被捕下狱,后处死。李斯的文章:急就章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二)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三)重刑轻罪,严刑峻罚睡虎地秦简与秦代的法律形式第一类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三种,其中所见的律名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司空律》、《徭律》、《工律》、《均工律》、《传食律》、《行书律》、《工人程》、《置吏律》、《尉杂律》、《效律》、《游士律》、《除吏律》、《军爵律》、《藏律》、《戍律》、《捕盗律》、《屯表律》、《公车司马猎律》、《属邦律》、《牛羊课》、《傅律》、《中劳律》、《除弟子律》、《内史杂》等近三十个。 第二类是《法律答问》,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类为《封诊式》,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 第四类为《为吏之道》,是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秦代的法律形式1、律。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较为系统的成文法。见于云梦秦简的律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等近30种。 2、令。是君主、皇帝以个人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在秦代,皇帝的命令有专称,“命曰制,令曰诏。”令作为律的补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秦代见于史籍记载的令有《焚书令》、《刻石令》等。 3、式。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 4、法律答问。是官方通过答问的形式对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涉及某些罪名的定义,罪与罪之间的界限,量刑的标准和运用刑罚的原则等。 5、廷行事。即官府,行事即已行之事。故廷行事就是官府办案的成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适用法律时可以依照判例,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刑事法规刑法原则刑罚体系(4)迁刑。即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笞刑。笞刑即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刑罚。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6)耻辱刑。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秦代主要有髡、耐、完等。“髡”是一种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是只剃鬓须的刑罚。耐与完是一刑二称。 (7)财产刑。即剥夺犯罪者财产的刑罚。秦代主要有“赀”,就是强制犯罪者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徭役的刑罚。 (8)身份刑。即剥夺罪犯的爵位、官职等身份的刑罚,有“夺爵”(削除违法者的爵位,剥夺其特权),“废”(废除违法者官籍永不叙用的处罚)。罪名(2)贼杀伤罪。指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法律对此类犯罪处罚较重,而且要求四邻在发现某一家发生贼杀伤之事时要及时救援,否则要负刑事责任。 (3)盗窃罪。指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秦法律对所有的盗窃罪都加以严惩。 (4)盗徙封罪。指偷偷移动田界,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即盗徙封,判处耐刑,但可以财产赎。 (5)乏徭与逋事罪。这两个罪名是为打击逃避徭役而设。“逋事”指被征发服役而逃亡不到;“乏徭”指已到服役之处报到后逃亡。 (6)匿户与匿田罪。这两个罪名是为保证国家税收而设。指隐瞒户口、田地或在户口登记上弄虚作假、隐瞒成童、申报废疾不实等行为。民事法规所有权债权婚姻与继承经济法规1、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保证农业生产必要的劳动力。加强对粮食的保管。秦政府设置了管理粮食仓库的专门职官,如中央机关的“太仓”及其下级官吏“都仓啬夫”和“仓啬夫”。规定基层官吏管理农业生产的职责。 2、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早在两千多年前,封建统治者就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采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秦简《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树木,只有因人死亡需伐木制棺才不受季节限制;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料;不准采割刚发芽的植物或捕捉幼兽、掏取鸟卵,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网罟,等等。上述禁令须到七月才解除。 3、关于畜牧生产方面。规定放牧官吏应忠于职守。《田律》还规定了农民应向国家交纳粮食和饲料,而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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