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案例.ppt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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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一、民事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的法律四要件(二)民事行为[案例解析](1)有效。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18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3)根据《民通意见》第71、73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4)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因此被盗时电脑所有权仍属公司,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三)民事权利(四)民事责任(五)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建材总厂与熊XX约定所有货款应在1998年12月30日付清,故其诉讼时效应从1998年10月31日起开始计算至2000年12月31日止;在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后,建材总厂于2001年1月4日派人向熊XX催款,熊XX签名认可,并无建材总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拒付之意思表示,应视为同意继续履行给付义务,诉讼时效因此从2001年1月4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在此期间,建材总厂于2002年11月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应从2002年11月开始重新计算至2004年11月止;2003年12月建材总厂以熊XX为被告再次起诉,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对建材总厂的诉请应予支持。理由是:建材总厂与熊XX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的给付时间及给付方式,此笔债权应属履行期限明确的债权。至于逾期不付按月计息的约定则是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应按合同法163条所规定的孳息来理解。对于履行期限明确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本案最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998年10月31日至2000年11月1日。在上述诉讼时效届满后,建材总厂于2001年1月4日向供水办催款,熊XX并未做出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拒付的意思表示,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及立法本意,应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由此而形成新的承诺,诉讼时效以此为基础开始重新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由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1的1月4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同理建材总厂于2002年11月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从2002年11月开始重新计算至2004年11月止。所以本案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原告的诉清依法应予支持。若单纯强调本案合同主体为熊XX与建材总厂,而建材总厂并未向熊XX个人主张权利为由来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方面忽略了熊XX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重大过错,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现设立诉讼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宗旨。内容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只对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2)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3)犯罪的客体(4)犯罪的客观方面E.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威胁、恫吓的方法非法索取财物3、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体业主。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志泉。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津龙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张津龙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日下午5时许,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但张没有还手。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津龙的颈部,继续殴打张。由于李身高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挣脱不开。张津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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