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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汉代历史简介
五、西汉初期法制
(一)汉承秦制
《九章律》,(秦律基础上增加三编:《兴律》、《户律》、《厩律》),《傍章》十八篇。)
萧何、曹参和张苍等人都曾是秦朝负责刑狱、司法的小官吏


(二)法家思想与汉初法制
思考:汉初主导法律思想是“黄老”抑或“法家”?
(三)黄老思想与肉刑改革
1、黄老思想与刑制改革
原因;出现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思考有何积极意义……
影响:肉刑成为非法定刑;为传统中国的新“五刑”的出现奠定基础。
历史背景(大一统、维护中央集权的时代需要)。(一)“天人合一”思想。
“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
“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
“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二)“大一统”尊君思想
“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
“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
(三)“德主刑辅”理论。
“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崇事也;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
“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者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二、《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内容特征
从案例看春秋决狱的特征……
比较秦汉司法风格的转型
(二)《春秋》决狱的影响
儒家经义具有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
唐宋以后的变化(以“刑案汇览”为例)
(三)《春秋》决狱的负面因素
二、汉律形式与主要法规(二)刑事法规
1、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2)“亲亲得相首匿”(注意容隐制度的例外、与秦“非公室告”的区别)
(3)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
(注意秦律中有“议官”──“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

2、犯罪种类危害君主专制与尊严的犯罪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
“左道”罪:政治思想上离经叛道惑乱百姓的罪名。
“腹诽”罪:如对皇帝的政令被推测为内心反对,即使未以外在言论、行动作出表示,也可以“腹诽”定罪。
妖言罪:被认为对皇帝说话“过误”不当。
不忠于皇帝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
不敬、大不敬
不道:背弃为臣之道,祸乱民政、危害君主及国家,颠覆当时社会体制的行为,一般称为不道。
危害社会管理的犯罪
群饮酒罪。
首匿罪:主谋藏匿罪人。(注意与亲亲得相首匿的区别)。
“通行饮食”:给“盗贼”通情报、当向导、供饮食犯罪。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三)家庭婚姻中的法律原则2、夫为妻纲与汉代法律
法律不平等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地位的高下影响其子的地位。
婚姻关系的解除及限制:七出、三不去。

三、司法机制(二)司法的过程第二节三国至南北朝的法制及其儒家化一、大纷争:三国至南北朝的历史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立法概况
蜀、吴具体立法内容遗失。
魏立《新律》,对《晋律》有重大影响。
(二)西晋立法概况
《晋令》四十篇、《晋故事》三十卷等。
(三)南北朝立法概况
北系优于南系及其原因。
《陈律》的“官当”。
《北魏律》“纳礼入律”,北系诸律的先河。
《麟趾格》(东魏)、《大统式》(西魏)的出现。
《北齐律》:集北系诸律之大成。
魏晋法律创新图……
三、法典结构变化(2)体系的合理化
“具律”改为“刑名”(晋时又分为“刑名”、“法例”)置于篇首。
(二)法律形式完备化
区分律、令性质(晋律);法律形式增多(格、式)。
四、门阀世族:法制儒家化的中坚力量(二)确立门阀士族的政治与经济制度
1、九品中正制
中正官按照“簿伐”(家世)、“状”(才能)、“品”(德行)写出“行状”(评语),将本辖区的士人分为九等,作为授官的依据。
结果:“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

2.品官占田荫客令
确定依据官员品级占田数量;依据官员品级荫附亲属的数量。结果:巩固了世族的经济基础。
(三)法律儒家化表现2、“官当”入律
扩大门阀世族法律上的特权。
3、“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间相犯,依五等丧服规定的等级定罪。目的:“峻礼教之防”。
4、犯罪“存留养亲”
5、“重罪十条”入律
目的:去除威服王朝统治与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前者包括“反逆”、“大逆”、“叛”、“降”、“不敬”,后者包括“恶逆”、“不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中重要部分是礼法结合的表现。对后世的影响。法律儒家化的其它表现
西晋司法中礼、律并举;官吏须“终三年之丧”;禁止以妾为妻等。
五、魏晋律学2、律学的特征与欠缺(三)律博士的设置六、刑罚制度的变化源自《尚书》(甸、侯、绥、要、荒)五服)
对后世律的影响。
2、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3、新五刑体制逐渐形成
“新律”中的法定刑;晋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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