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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總第二章人:權利主體案例胎兒之權利能力請求扶養費請求慰撫金死亡案例死亡宣告死亡時間之推定死亡宣告之效力失蹤人歸來後的法律關係同時死亡同死推定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案例識別能力(責任能力)訴訟之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第14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監護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輔助人人格權侵害人格權的不法性姓名權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114號民事判例住所老婆是否一定要跟老公住?釋字452號(87/4/10)夫妻之住所離婚之訴之管轄選定住所與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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