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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6号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管理规定》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监督管理第一条 目的--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建立合作机制框架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1、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种植场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 受理部门---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监督管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受理备案申请 提交材料不齐全---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 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文件审核 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审核须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核记录表》(附表2)----审核符合条件的 给予备案编号,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拼音首位字母)+5位流水号”。如:440400SC00001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备案,由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管理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变更第十五条限期整改第十六条取消备案监督管理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新增、取消和变更备案种植场信息进行汇总 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附表4) 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8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种植场和对应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局管辖的 种植场所在地的直属局还应当每季度将备案信息通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直属局。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直属局应当及时将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信息反馈给基地所在地直属局。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有违法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此前发布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监督管理附表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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