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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即, 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 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沿用。 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间。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 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1、非特定物的买卖2、特定物的买卖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 (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特定物买卖,如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无关紧要。 (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四)《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移转给买方。 (五)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法律中,这一问题主要依赖《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予以调整。《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又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熟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据此,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为: 1、以动产交付为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确定一般性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二、风险的转移(一)风险分担的原则(一)风险分担的原则(一)风险分担的原则(一)风险分担的原则(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2、运输中销售的货物风险的转移2、运输中销售的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3、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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