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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1120号宣贯提纲资料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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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
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了适用范围
调整了许可范围
修改了采用专家评审的原则
完善了申报和备案材料
修订了备案程序修改理由
吸取央视新址、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楼等火灾事故教训;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目前,已将外墙保温纳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内容。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修改理由
人员密集场所具有人员高度集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修、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极易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历来都是火灾防范的重点对象;
但是,按照原106号令,临时性建筑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实践中大量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临时性建筑内,这种建筑先天性火灾隐患多,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有必要从建筑源头上把关。二、调整了许可范围修改理由
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后,人员疏散及灭火救援难度较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在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消防设计方面较其他住宅建筑更为复杂、要求更高,应当严格管理;
吸取上海“11.15”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把好源头关。原规定:“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修改理由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
专家评审意见是相关领域专家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看法,不具有强制性,无需承担行政许可法律后果;
不应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按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四、完善了申报和备案材料修改理由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并非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工程均需办理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消防验收申报的材料进行了调整
删除申报材料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内容。修改理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物电器负荷没有满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结果不能反映真实状况,实际作用并不明显。
室内电气线路质量主要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检验。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修改理由
与《消防法》规定一致。《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由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施工图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包含消防设计内容。五、修订了备案程序修改理由
《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关于119号令新旧规章适用
1、10月31日前受理但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适用修订前的106号令。
2、10月3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月1日后适用119号令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3、10月31日前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不合格,11月1日后重新申报的建设工程,适用119号令及其配套法律文书。公安部令第120号完善了开业前检查制度
修订了监督检查内容
规范了施工现场检查内容
完善了监督检查程序
调整了行政强制程序一、完善了开业前检查制度修改理由
对应119号令进行的相应修改。119号令规定,“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构不掌握其相关资料,因此,在申请开业前消防检查时,需要提交有关资料。二、修订了监督检查内容修改理由
近年来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教训:由于外墙门窗上设置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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