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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创新教案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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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央银行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第五节货币政策第一节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类型
1、单一制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制中央银行制度
3、类似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
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
1979年前,唯一的国家银行,承担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
1984年前,部分金融业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分担,但仍兼办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
1984年1月1日起,专司中央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2003年12月27日,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一)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一)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1、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能执行;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但应报国务院备案

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1、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3、资金上的独立性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与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案例介绍:包更生诉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案
原告包更生诉称:其至老西门邮电所付费,该所工作人员收到其五张票面面额为壹佰元的人民币后,告知其有一张假币,并拒绝其复看的请求走入内室,在脱离其视线的情况下向其开出编号为00140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老西门邮电所的行为,系接受人行上海分行之委托,该行为在操作过程中是暗箱操作,请求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人行上海分行辩称:对原告作出出具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行为系老西门邮电所所为,因此人行上海分行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人民币流通的惟一法定机关。假币作为人民币流通中发生的问题,应当由人民银行作出处理。人民银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作出的行为,只能视为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为,因此,老西门邮电所的行为应视作人行上海分行的行为,人行上海分行应当是本案被告。本案中,老西门邮电所工作人员发现假币后,未经包更生当面确认,而将其拿入内室,在脱离包更生视线的情况下,由内室工作人员开具没收证,因此不能证明被没收之假币系包更生所缴。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人行上海分行作出的001401号假票变造币没收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其效力等级仅为规章,故该决定虽授权金融或者其他部门具有没收假人民币的权力,也只能视为是受人民银行的委托。因此,本案虽然由老西门邮电所向包更生出具假票变造币没收证,但适格被告应为人行上海分行。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案例介绍:
2001年12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河南恒星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行政诉讼案。原告诉称,被告人行焦作支行与第三人农发行焦作分行、工行焦作分行、农行焦作分行、中行焦作分行、建行焦作分行于2001年10月24日共同下发了《关于对逃废债企业进行联合制裁的通知》,该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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