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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类文书概览
受案后,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办案民警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要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投案人;经审查,认为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先行处置,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单位如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传唤证》,进行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规定》第五十三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办案单位向被侵害人、证人了解案情时要制作《询问笔录》。
《规定》第五十七条: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第五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规定》第六十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办案单位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勘验现场时要制作《勘验笔录》。
办案单位如需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需制作《检查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制作《检查笔录》。
办案单位组织辨认活动的情况要制成《辨认笔录》。
办案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呈现现场情况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办案单位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证据持有人,对调取的证据要开具《调取证据清单》。
办案单位需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要制作《鉴定聘请书》。
办案单位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证据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
调查结束,在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对违法嫌疑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对于提出听证申请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安排听证程序,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告知需要听证的违法嫌疑人有关听证的相关事宜,听证过程中要制作《听证笔录》,如实反映听证的情况。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对违法行为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制作《行政处理审批表》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违法行为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先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还需同时填写《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涉案物品超过500元的,要制作《收缴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收缴,收缴时要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追缴违法所得财物退还被侵害人的,要制作《追缴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追缴,追缴时要出具《追缴物品清单》。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填
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先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的或者按规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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