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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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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一章导论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一下相关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3、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措施
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救济措施

4、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发展第二章著作权二、著作权客体

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须具备以下特征:
(1)须为智力成果
(2)有独创性
(3)能为相应的载体所固定
(4)是对思想的表达
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三、著作权主体
1、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亦即著作权人,是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作者必须是参与实际创作作品的人。《实施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作者是主要的著作权主体。一般而言,著作权人即是创作作品的人,但著作权人也可依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意志为作者以外的人。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外国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2、著作权的原始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但不是唯一原则,如投资原则、合意原则等也已成为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基于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共同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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