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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资料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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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3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内容
4.1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
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
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
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
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

2009-5-25发布2011-06-30修订发布2011-06-30实施
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4.4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4.4.1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为: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之日起两年。
4.4.2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
①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司龄工资、业绩提成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10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不包括高管、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指:月平均薪级工资,不包含司龄工资、绩效激励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高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4.4.3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
①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单》(见附件二),确认其竞业限制期限,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级机构及以上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开具《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见附件三)。
②如员工已纳入竞业限制,但出现员工入职时间较短(3个月以内)、掌握的公司信息或技术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离职时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③竞业限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4.4.4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
①竞业限制补偿费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次月起按期予以支付。
②公司高管、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公司直属部门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算并造册,财务管理部门按期支付,其中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由各经营单元承担。
③经营单元(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由经营单元核算、造册并支付。
4.5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管理
4.5.1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必须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向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见附件四);变更通讯方式或变更新单位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去往新单位或竞业期间变更新单位必须在入职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原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30日内提供社保缴费清单;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无工作单位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否则视为放弃竞业限制补偿费,公司停止支付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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