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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 申诉书 申诉人:XXX,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20栋5单元7-75号。被申诉人:XXX,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嘉峪关市峪泉镇三队炼铁厂。被申诉人:XXX,女,汉族,1967年10月7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小并河镇高台子村。被申诉人:XXX,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敦煌市七里镇南台三队出租院内.申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甘民三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X)嘉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对该案发回重审。申诉事实及理由: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x)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XX于201X年X月2x日经被申诉人XX、XX担保向XX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1年,利息每月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申诉人多次索要,被申诉人陆续还款10万元及部分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不予支持申诉人的利息请求与事实不否。申诉人认为:通过敦煌市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被申诉人李XX情况说明完全可以证实“一年6万元的利息”事实。故,XX市人民法院(20XX)民一初字第1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二、申诉人向原审法院口头上诉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上诉期。申诉人对原一审判决书的内容知悉时间是20XX年10月8日。20XX年9月27日XX法院向申诉人代理人邮寄了判决书,然而申诉人的代理人因公出差,该邮件由别人代签收。申诉人的代理人于20XX年10月8日上班时才收到邮件,故此时才将内容电话通知申诉人。申诉人认为:按照申诉人实际知悉判决书的时间计算上诉期,并没有超过15天的法定上诉期间。因此,原一审判决书并未生效,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甘民三终字第2x号民事裁定书未审查以上事实。基于上述事实,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诉,请求予以支持为盼!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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