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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3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4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5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6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8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条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第10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检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11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的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10、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11、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12、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6、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第12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10天,并处罚款1000元。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7、班中睡觉的职工。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4、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15、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16、在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或肩扛导电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责任人。17、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18、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19、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20、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21、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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