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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代理词

财产损失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责任确定20XX年3月14日凌晨7:01时,原告楼上住户刘廷全家房屋,因管道煤气发生的爆炸事故,致使原告所居住的家属院3号楼中单元西边的4、5、6、7层住户房屋、设备及家具严重受损。已经安康市公安局及消防部门对爆炸事故进行了相应的勘查、调查和事故认定,作出事故调查结论:“3.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楼刘廷全家发生的爆炸事故系燃气表左侧壁一内径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与电火花而引起的爆炸事故。为进一步分清事故责任,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份额划分,本案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曾昌芳向贵院提起了诉讼,经贵院(20XX)安汉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后又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安民终字第63号判决改判:由汉中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和安康市江南燃气有限公司各承担40%的责任,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20%的责任,刘廷全不承担责任。至此,原告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和责任份额才被确定下来。二、本案的被告应承担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的财产损失已经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原告家(即发生爆炸事故的4楼住户)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09541元。因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安民终字第63号判决系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同一起事故,被告的责任划分比例,受既定判决所羁束。又因原告系安康市技术监督局退休干部,故在诉讼中表示愿意放弃对该局应承担事故责任份额的放弃。原告请求本案两被告各按40%承担原告的财产损失。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予以参考,谢谢!原告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荣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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