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民事判决书.docx / 文档详情
民事判决书.docx 立即下载
2024-12-05
约1.9千字
约4页
0
21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民事判决书.docx

民事判决书.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PAGE\*MERGEFORMAT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页


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廊民一终字第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xx区xxx路xx号xxxxx大厦xx层.负责人续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x,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三河市x号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三河市x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三河市李旗庄x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x,李x,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XX年10月12时许,于驾驶李x所有的冀hkxx重型半挂牵引沿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燕京学院西侧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徐x驾驶的冀rk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徐x受伤及双方国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于x负主要责任,徐x负次要责任。李x所有的车辆冀hkxx挂号主,挂车分别在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徐x被送往三河市医院救治,住院5天,后因伤势严重转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手术治疗8天,经诊断为:股骨粗隆下骨折,多发皮裂伤术后。出院时医嘱:1全休一个月后复查。。。。4。患肢继续支具固定。。。。确认徐x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7328元。其中李垫付25000元。2。护理费970元,徐x在三河市医院住院8天,护工护理每天9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4。误工费4644元,住院13天并全休30天,共误工43天徐x事故发生前合法从事交通运输业,每日收入108元。5。交通费2000元。6。支具费1080元。综上,徐x的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6672元。原审认为,李x雇佣的司机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车辆与徐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x受伤,作为于x的雇主,李x应对徐的合理损失按责赔偿。李x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司分别为主,挂车投保了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赠偿限额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40000元的责任限额内对徐的合理损失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责任的承担人李按责赔偿。因徐x的损失均在交强限额之内,故李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徐x的各项合理损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实确认的数额为准。一审判决:1。徐x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116672元,由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李x垫付的徐医疗费25000元,徐x应于收到被告太平洋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李。2。李x对徐x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3。于x对徐x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6元,由李x负担。判决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被上诉人的合理损失。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徐x辩称,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现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制内进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一审法院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总限额122000元内承担徐的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上诉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这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宁x审判员张xx代理审判员工梁xx二0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x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民事判决书

文档大小:21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