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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古代法制文化中的儒家观
学号:090101405姓名:邓文浩班别:09级汉4班
儒家学说,贯通天人之理,合乎人生,论其思想之表现于法律者,“礼为治本,而辅以法”。法并不是儒家思想的重点,德礼才是核心。唐律所称“德礼为政教治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最能道出礼与法之关键。至春秋以降,儒家思想时时显现于诸朝代的律法当中。
人格与法制
孔子重视为政者的人格,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孔子轻法治甚至反对法治,历来这也被认为是儒家文化的糟粕,因为它与西方的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西方成文民主法治思想最早可见于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铜表法中一再强调法治精神,发对人治,因为人治容易发展为独裁政治。不可否认,西方的法律有其合理之处,但是我们却不能据此来理解,审读儒家的法制文化思想。《荀子》:“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篇》,可见为政者的人格之重要性,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实行民主法治的政体,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居住民都多于从政者,所以选出部分有能力,有品德的人来制定法律,管理国家的大多数人,这乃大势所趋。这是儒家的大局观,管理者的品德乃法治的源头问题。鲁昭公六年,郑子产铸行书,晋书向表示反对,他写信给子产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锤刀之末,将尽争之。”子产复书说:“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后十四年,昭公二十年,子产病疫,戒子太叔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这是儒家思想崇尚法治的明证。昭公二十九年晋赵等铸刑鼎,亦即将刑事法铸在鼎上,公告于民,以为一国之常法。郑铸刑书,晋铸刑鼎,皆较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布于公元前450年为早。
二.礼主法辅
儒家的法制思想,是以礼为主,以法为辅,以道德感化人,使人日迁于善而不自知。《论语》: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可见,孔子以为用德礼治民,从而都知道廉耻,不肯为非作恶,国家自然太平,这是治本。若用刑法来禁止,虽能抑制恶行,难免乘机而窃发,终非根本解决之道,这是治标。但为维持社会秩序,刑亦自有需要。相传孔子为鲁国司寇时,大夫少正卯莠言乱政,孔子辅而诛之。如朱子说:“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耳。”《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国家治理不能依靠酷刑,较之韩非之秦国,事无巨细,一应制之为法,使民敬畏,但是也只能敬畏而已,并不能真正教化其民,使民心相向,纵观我国古代历代王朝,前期都是由礼治为主,辅之以法治,安土保民,教民以礼,开化民智,而王朝的败亡则由于酷律严法,民无所措,从而揭竿而起。
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广要道章》,《唐律》是中国历代成文法规中,最完善,最标准的法律,其基础是以礼为根据的。盖“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人心违于礼仪,然后入于刑法。”《唐律》本此原则而厘定的。后世《宋刑统》,《大明律》乃至《大清律例》都借鉴于此。
儒之“自然法”
据亚里士多德的论断,政治的公正,包含自然的与人为的两种,自然的到处适用,人为的只是局部适用。我认为儒家思想的法治观可算是“自然法”,它不但适用于中国的特有的文化土壤里,而且对西方的法制观念也是深有影响的。法国号称“欧洲之孔子”之奎内认为“自然法”不仅为中国伦理道德之渊源,且更为中国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之基础。他又说:“中国在天理天则之名称下,遵守了自然法,故中国之政治社会制度,即为万古常新之自然法之象征,因之中国能与四千年间永续其繁荣。”
不事疑狱
《尚书召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礼记》:“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王制篇》,儒家思想的法制观,从来都是不事疑狱的,疑即现代法律中的“疑点”,因为有疑点,则说明案件存在冤枉好人的可能性,如果贸然审判,则是玷污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达不到法律制定的目的——从理惩恶。但是案件疑不疑,并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这时候需要“众”来评论,也就我们现代所说的陪审团制度,“汜与众共之”就是把案件交予有德之人评议,如果众人都认为案件有疑点,那么就把犯人释放了。这个观念一直被历代的法律保存下了,所以中国古代审判重大案件时,一般都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乡绅出席,审判时师爷还要做笔录,有待上级察看,务求使案件不疑。
有许多人认为儒家的法制思想多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制定的,这个看法我不敢苟同,纵观世界各国,历朝历代的法制思想都存在着自己的局限性,可以说其实每个朝代的法律都在为制定法律的阶级服务,我认为评判一种法制思想的好坏并不是看其的局限性,而是看其在何种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公正,毕竟法制思想的根本目的在于此。儒家的法制思想在本质上恰好做到了这一点。
自己的一点看法
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科技,文化,物质等等可能已经远非昔日可比,但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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