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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 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惠州市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惠州市。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致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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