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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MERGEFORMAT1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5页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宁波市****燃料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受理的(20XX)甬东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方面的问题1、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因煤炭购销产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时足额付款,被告按时足量发货。2、本案法律关系下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下,原告作为买方履行付款的主给付义务,被告作为卖方履行发货的主给付义务,即构成合同履行的核心,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对应性,但是不能相互转化。原告就是付款,被告就是发货,原告的款项还在原告代理人手中时原告代理人有权利安排资金,此时若款项受损则与被告无关,不能因为该款是用于支付给被告的煤款就由被告承受;同样的,原告的款项付至被告时已经付的款项就与原告无关了,完全属于被告的财产,其款项受损就只是被告自己的事,不影响其对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除非双方通过变更合同或者债务转移等方式将被告的发煤义务减少甚至免除。原告作为买方的主给付义务为依约按时足额付款。被告作为卖方的主给付义务为依约按时足量发货,具体约定为“一、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20XX年5月起到20XX年4月底,每月保证约1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交易数量为准。”,附随义务为隐含的通知等义务及合同明确约定的提供相关票证的义务,具体约定为“六、结算票据1、经开证方签字盖章的受益人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全额增值税专有发票一份。2、秦皇岛SGS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正本一份。”被告的义务仅限于以上约定,在双方合同没有变更及解除的情况下,其并没有应原告要求对原告支付给自己的款项作出合乎原告要求的处理的义务。3、被告将争议款项转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被告将争议款项转出的法律性质系典型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违约的情况,被告不能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违约而免除责任。原告依约将货款付至被告,有其他第三人(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该第三人为被告代理人马某某)以制作虚假的授权书的方式,以原告要求退款为名义,骗取被告信任,致使被告将涉案款项转出并在该骗局下误以为不再有继续发货的义务而未能全面妥善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第三人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被告将款项转出的行为,实际上被告整个转款行为和后果都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将款付给被告,该款项就属于被告的,被告怎么处理自己的财产,那是被告自己的事,与原告没有关系,唯一跟原告有关系的只是第三人进行欺诈行为所打的幌子是原告要求退款,但是第三人以原告要求退款为名义作为欺诈被告的幌子,那是第三人的行为,其所产生的后果导致被告将款项转出,是被告疏于管理自己财产而上当受骗,同样与原告无关。更何况,上文已经阐述,被告并没有按照原告要求将款项退还的义务,就算真的是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出要求被告退款,该要求也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对于超出被告合同义务的要求,被告完全可以断然拒绝,或者要求变更合同。否则,在没有变更合同、明确约定无须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情况下,仍不能免除被告依约履行继续发货的义务,被告将款项转出而不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显然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第三人导致被告违约,被告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那是另案;至于第三人侵权的细节,是以谁的名义诈骗,怎么操作,诈骗的情节如何,均与本案所审理的合同履行情况完全没有关联性。4、基于严格责任原则下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基于合同法体系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被告受第三人欺诈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仍然是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一个合同关系通常是合同双方主体通过长期的接触、磋商之下妥善约定的结果,双方在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方面在一开始选择对方及选择同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就有所预见,至少其预见相对稳定,因而除不可抗力之因素无论如何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责任,不可随意处之,否则合同之义就无从体现。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中,应当充分考虑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中所含有的基本要义,而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下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本案合同履行现状为:(1)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八百多万元的货款,被告向原告第一期发货价值仅两百多万,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发货;(2)被告声称原告已委托马某某代理将原告的余款全部退还,但实际上原告并未收到相关退款。上述履行的现状在本质上,也就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量发货。在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项下,原告的主给付义务为按时足额付款,被告的主给付义务为按时足量发货,这也是合同履行的根本目的所在,若没有正式变更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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