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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MERGEFORMAT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3页 巧用管辖权异议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XX)息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11月29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身份证号32082319811129xxxx。委托代理人张晓芳,女,系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敏,男,系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女,汉族,XXXX年2月4日生,住河南息县曹黄林镇。身份证号41302119810204xxxx。委托代理人杨宗伟,男,系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敏、被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XX年12月13日生育女儿李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另支付原告医疗费3546元、神损失费200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抚养孩子,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于20XX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XX年12月13日生育长女,取名孔某(曾用名李某)。取名孔某(曾用名李某)。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淡化。20XX年12月原告李某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孔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现原告李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孔某离婚,婚生女孔某(曾用名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54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李某要求离婚,被告孔某视其难以和好,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孔某随被告孔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自20XX年10月至婚生女孔某年满18岁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原告李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三、原告李某于20XX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孔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30000元。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于新华人民陪审员夏守国人民陪审员付青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徐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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