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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MERGEFORMAT10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0页 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专项法律意见书致李某先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你要求,指派律师承办就你与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该案争议及风险较大,故本所于20XX年月日将该案提交律师联席会议讨论、论证,现根据该会议形成的有关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一)已取得的资料:1、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查询单一份复印件一份;2、《辞职报告》复印件一份;3、《通知》复印件一份;4、《人事异动工作交接表》一份、项目交接资料一组;5、201某2年2月10日《催款函》一份(无发函回执等证据);6、20XX年3月发函EMS回执一份;7、某某公司提成、补贴政策资料一组(复印件);8、《销售费用结算表》一组;9、《证明》及购销、买卖合同一组;10、《借款单》一组。(二)尚未取得的资料:1、20XX年2月10日发函的签收证据;2、在20XX年2月10日至20XX年3月发函主张权利的留存证据;3、领取部分提成款的银行流水;4、《劳动合同》;5、其他。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证据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6、《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意见》”)。三、相关事由根据你提供的以上资料并结合你口头陈述可知:你自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在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首先,在工作期间,通常采取向某某公司借款的形式,领取差旅费、活动费及其他维护费用,且数额较大;其次,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可以根据销售业绩和某某公司有关“提成、补贴政策”领取提成费用;最后,以应当领取的提成费用冲抵前期“借款单”。20XX年5月从某某公司离职后,仍有部分提成款未领取、未结算。你在20XX年5月29日发函催要提成款(但未保留发函证据),在20XX年2月再次发函催要,均未果。根据以上内容,本案有以下主要待证事实:(1)主张提成款的时效问题?(2)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提成、补贴政策?(3)所主张提成款销售的有关产品的符合领取提成的条件?(4)前期已领取部分提成款数额及已将部分提成款冲抵借款的事实?四、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现有及可能取得的资料,现就以上待证事实分别发表如下意见:(一)证据法律风险分析(1)首先,本案中有关提成事项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提成的比例、提成款发放的周期、发放时间,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发放提成款(是在销售款项全部到位,还是部分到位)等情况,()也未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次,虽然提供的单位有关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文件中对提成的比例、发放等事项作出了约定,但该证据系复印件,《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20XX年5月29日发出《催款函》,但并未保留当时发函回执等证据;另外,即使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在20XX年5月29日至20XX年2月期间发函的证据,因某某公司可能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催款函》上的签收字迹、落款时间是否一致甚至该字迹客观上形成的时间作出鉴定意见,最终可能导致该证据因缺乏真实性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购销、买卖合同并不足以认定相关事项或业绩是你个人独自完成,理由如下:①因以上第三方是某某公司相关购销、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即某某公司的客户,且部分客户已因你离职而转与现在工作单位合作,故某某公司可能会以相关证明单位与你有利害关系或因与某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中有争议等为由,认定该证据缺乏证明力或证明力较小。②以上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购销、买卖合同与《催款函》后所附表格列项难以一一对应,另外,“特此证明此合同由李某(身份证:3xxxxxxxxxxxxxxxxxxxx)经理洽谈签订”这句话在多份资料中出现,但无论从字迹、内容、语气、方式等可以初步判定均系一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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