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docx / 文档详情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docx 立即下载
2024-12-06
约5.7千字
约11页
0
28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docx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6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PAGE\*MERGEFORMAT1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1页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XX年05月23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20XX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XX】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XX年06月29日出院。20XX年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87217.46元;2、交通费638.8元;3、误工费3600(1800×2)元;4、护理费12490.5(7962.3+4200+328.2)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50×38);6、营养费1800元(90×20);7、残疾赔偿金139970元(13997×20×0.5);8、被抚养人生活费9355元(9355×4×0.5×0.5);9、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2000元、衣服破损2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11、律师代理费3000元;12、鉴定费1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88271.70元。白小龙已垫付医疗费14800元。肇事车辆为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被告白连寿,肇事时该车由被告白小龙驾驶。被告白小龙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其保险单号码为23370000103513006390,被保险人为白小龙,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13日至20XX年3月12日止。以上事实有13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二、原告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当得到支持。A、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为:1、《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单项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分别为:1、医疗费87217.46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8、9、10、11。2、交通费638.8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20、21、22、233、误工费3600(1800×2)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文档大小:28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