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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雅芝与苏州美莱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20XX)姑苏民一初字第0498号当事人信息原告赵雅芝。委托代理人杨武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贝贝,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美莱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889号。法定代表人林兆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告赵雅芝与被告苏州美莱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莱美容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倩、代理审判员耿杰圣、人民陪审员虞君瑜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雅芝的委托代理人杨武成,被告美莱美容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赵雅芝诉称:原告系中国社会界名人、殿堂级演员、表演艺术家,在全球华人社会有广泛知名度,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为国内多家知名产品的商业代言人,其本人肖像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美莱美容医院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整形机构,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曾接受过其所推广的整形产品。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在其主办的整形宣传期刊《诚意邀请您见证不用开刀就像赵雅芝一样瞬间年轻十岁》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并在肖像旁边配有“全球每年有超过30万人接受‘爱贝芙’的注射”、“明星尊享的驻颜秘诀!永远的‘白娘子’赵雅芝”的广告词。被告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予以惩戒,同时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接受了爱贝芙美容注射,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打击,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及商业价值,使公众误以为原告的美丽面容是整容的结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分别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及其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公证费等费用在内的维权支出共计3000元整;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美莱美容医院辩称:原告提供作为比对样本的照片与原告本人的同一性无证据证明。原告未举证证明因涉案照片导致其社会评价受损,被告没有对原告形象及人格进行贬损,对其正面形象没有任何负面影响,原告主张侵犯其名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宣传册只是一份美容科普资料,只在医院个别地方摆放,不允许顾客带出,并未对外发行和散播,且数量很少,只有几本,摆放时间很短,早已收起和销毁。原告未就其遭受损失或被告获利提供证据,事实上被告也未因此获利,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点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册子中未有诋毁、贬损性文字,不会造成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维权成本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雅芝系知名演员,20XX年底,其得知被告美莱美容医院使用的“爱贝芙”产品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照片,遂于20XX年11月24日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了录像取证。该宣传册首页印制文字“诚意邀请您见证不用开刀就像赵雅芝一样瞬间年轻十岁”,内页文章中印制文字“全球每年有超过30万人接受‘爱贝芙’注射!”、“明星尊享的驻颜秘诀!……※永远的‘白娘子’赵雅芝”,该页面中使用了原告赵雅芝的肖像照片一张。另查明,被告美莱美容医院工商登记信息中载明,一般经营项目为提供个人形象设计、非医疗性心理咨询、美容信息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为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供其本人广告形象拍摄使用代言协议书两份,其中均载明原告的广告影像及肖像的使用期限为两年,报酬分别为2500000元及3000000元。还查明,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690元。原告还主张律师维权费用,交通费、食宿费等,并提供部分票据。以上事实,有宣传册、公证费票据、交通费、食宿费票据、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原告提供的光盘影像资料、广告形象拍摄使用代言协议书两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宣传册中使用的形象照片与原告提供的百度原图照片,经比对,具有同一性,即被告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赵雅芝的肖像照片。而该照片的使用未经原告同意,系擅自使用。虽被告抗辩称该宣传册是美容科普资料,文字提及“赵雅芝”也仅是夸奖赵雅芝比普通人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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