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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词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第二被告青岛****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秀娟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侯**诉王**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通过委托人陈述及庭审调查情况,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原告之子侯**之死与第二被告青岛****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无关,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起诉。1.从原告之子侯**的死亡原因来看,侯**之死与第二被告青岛****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无关;侯**在直接受雇于第一被告王**期间失踪后死亡。虽然失踪发生在工作时间,但却与工作无关,是其自身行为超出了第一被告的授权、不服从工作管理、擅自脱离工作环境造成,况且至原告起诉之日,侯**失踪后被发现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尚无定论。同时,侯**作为王**的雇佣工人,作为合作伙伴的高*在作业过程中,正式提醒过第一被告要加强对工人的管理,已经尽到了勤勉、适当的的安全保障义务。2.从原告之子侯**的雇佣关系来看,侯**之死与第二被告青岛****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无关;涉案劳务为第四被告发包的船用锅炉维修工程,工作内容包括船东邀请及边防备案手续的办理、施工人员的上下外轮运送、施工人员与第四被告的交流沟通、锅炉维修的工艺设计与技术指导、维修配件的采购、维修工程劳务与施工、施工的安全管理等任务,第三被告直接从第四被告处承包该上述全部工程任务,并将锅炉维修的工艺设计与技术指导、维修配件的采购、维修工程劳务与施工三项任务以**元的价格分包给第二被告,约定工期**天,第二被告又将其中的维修工程劳务与施工一项活动以**元的价格介绍给了第一被告王洪业,第一被告王洪业以铆焊工300元/天、辅助工200元/天的价格直接雇佣张**、于**、魏**、杨**、侯**(包含王**在内共四名铆焊工、两名辅助工,每天工资合计**元,**天工期需要支付工作日工资**元)从事涉案锅炉维修工程的劳务与施工,其中,所以铆焊工都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候**从事的是不需要特别技能的辅助工作,负责在机舱内锅炉旁边给在锅炉内进行维修的工人传递工具。上述涉案人员中,第二被告青岛****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过期,与第三被告的承包协议无效。其工作人员高**工作期间和其他所有人员一样,按第三被告要求身穿第三被告工作服、由第三被告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假设有证据能够认定侯**之死与涉案劳务活动有关,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也应当由直接招用侯**的第一被告和直接管理涉案劳务活动的第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同样作为第三被告的雇佣人员,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青岛**警的涉案询问笔录完全可以证实第二被告青岛****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以上1.2.观点;根据青岛*警*支队第*大队在接到高*报案后于20XX年*月*日、*月*日两次调查材料中,对第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王**及其四个雇佣人员、侯**朋友宋**的询问笔录,以及第四被告于20XX年*月*日做出的事实陈述,完全可以证实第二被告青岛****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观点。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本身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两次笔录中,被询问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关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之间关系的陈述,完全可以相互印证,第三被告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事后的要害处统一的改动,完全推卸责任的举动。第二被告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询问笔录的情况下,该笔录可以作为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原告撤回了对第四、第五被告的起诉,将会加重其他被告责任的承担。第二被告保留由此引起的对第四、第五被告追偿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第四被告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有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的义务,假设侯***之死认定为与涉案工程有关,第四被告有连带赔偿责任,第五被告又为第四被告提供担保。假设第二被告因此承担了高于法定应该承担责任,第二被告保留对第四、第五被告追偿的权利。综上,第二被告对原告之子侯**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求无是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对第二被告青岛****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此致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代理人:王秀娟20XX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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