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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二、民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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