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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须及时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财产损失类的先后下发了两个重要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这两个文件规范了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在年终岁末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尤其需要注意及时处理损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因而,企业所涉及的资产类损失应首先符合上述资产类范围。
此外,企业在处理损失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分损失类是否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还是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扣除
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
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而,企业在发生损失时,首先需要对照上述规定,看企业实际所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范围,如果企业发生损失类不在上述规定的六条内,则原则上应属于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的损失类,对于这一类损失,企业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批。
如果企业无法准确辩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避免因自行判断失误而使企业不能得到及时扣除。
对于可自行计算的损失,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对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及存货进行正常的销售、转让、变卖时所发生的以该项资产出售收入与其原值减已提折旧后的差值部分,对于这部分损失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是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的,在新法下将这部分损失作为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项目,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这部分损失时,一定要取得资产实际变卖收入,即资产实际处置后方可自行计算扣除,而在计算时,也要将变卖收入减除后的余值方可作为企业的损失,如果企业的原值减除已提折旧及变卖收入后尚有收益,则应就其收益部分计算到企业所得税的收益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时的损失,也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算方法。
2、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正常买卖金融产品所发生的损失因属于市场作用的情况下,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批,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
二、要报批的损失应注意时限问题
1、当年损失报批时间: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因而,企业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需要报批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对于损失发生的年度与实际扣除的年度应一致。
2、对于确实未在当年申报扣除的损失类如何处理:
根据新法下的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法下对于资产损失类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批将无法扣除的规定,对于损失的处理体现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即: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但这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种应扣未扣的损失,如果想补扣是有前提条件的,即需要税务机关批准,笔者将其理解为,即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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