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20170721.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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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

一、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5条)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何界定?(5+1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1】“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解释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三、破产受理申请的效力,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无权解除哪些合同?(2条)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
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的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哪些案件在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3+兜底)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五、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3+兜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何认定?(4+2条)
(一)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1)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利害关系的判断
WHENWHOWHAT会计师事务所
(4条)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
(4+2条)现在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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