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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为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对于银行贷款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进行清偿? (2)若合伙人乙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法律效果如何? (3)设乙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向第三人借款8万,并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法律效果又如何? 答案[案例1] 1、(1)所有合伙人均应承担清偿责任。甲乙丙丁按照约定平均承担,同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银行有权要求任一合伙人全额清偿贷款。 (2)乙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合伙企业可以收缴其因此获得的利益,若给企业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3)其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案例2]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问题: (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 (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案例2]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 (2)不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 (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案例3] 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 问题: (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 (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答案[案例3] (1)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乙和丁、乙所在合伙企业和丁之间是两对法律关系,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案例4] 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后来王某的妹妹王丙加入,经王某和甲、乙同意,王丙以劳务出资。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此时,企业欠债10万元,王某和甲、乙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找到王丙要钱,王丙表示她只承担一部分,其余的不负责任。 问题: (1)王丙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 (2)王丙是否有义务对外偿还全部债务? 答案[案例4] (1)王丙应视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王丙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 (2)王丙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丙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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