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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题型:单选题20*1+多选题8*2+简答题4*6+论述题1*15+案例分析题1*10+1*15
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自然资源:指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生态系统: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环境问题的成因:
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问题的成因:
市场失灵:环境的成本外部化;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产权界定不清。
政策失误
科学不确定性
国际贸易的影响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
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
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
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遗失
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的未来》
1974年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标志着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
《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标志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
社会性:公益性,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者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最主要特征。
政策性: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私法的融合;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融合。
传统法律部门的手段和方法在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方面的局限性:
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差距。
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相符。
属于分散救济,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区别:
民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私法属性私法的保护更多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环境保护阶段事后救济,被动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侧重事前预防,趋向主动救济程度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私益的维护倾向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行政法立法目的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运用的手段行政手段是一种手段,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专业性全球性问题,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远远超出行政法的范畴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污染防治法律
自然资源法律
自然保护法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
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行政关系,采用公法和私法的手段和方法予以调整
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保护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指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公众:包括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1968年,萨克斯教授《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首次根据公共信托原理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对公众而言,他们对大气和水享受的利益非常重要,不应当将其作为私的所有权的对象。
自然给人类提供了巨大恩惠,所有公众都可以自由利用,这与利用者是企业还是个人无关。
建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一般公益。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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