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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用益物权各有一道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几类担保物权同时出现) 物权 一、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债权义务主体不特定特定效力的性质支,绝(对世)请,相(对人)权利客体物给付行为权利变动公示公信不公示权利效力优先效力 排他性平等 相容设立法定主义自由期限永久,长期有救济物上请求权损坏赔偿三、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他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区别自物权他物权主体自己所有权人之外的客体自己的物他人的物所有权来源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识性质/权利的范围完全物权限制(有一定)期限无有变动受限于他物权限制所有权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区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价值使用价值 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独立物权交换价值 具有物上代位性 从属物权客体动产、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⑴物权类型不同 ⑵公示方法不同 ⑶受限制不同 四、物权的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⑴法律地位平等 ⑵适用规则的平等 ⑶保护的平等 2.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的方式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规定创设物权。 ⑴类型法定 ⑵内容法定 ⑶效力法定 ⑷公式方法法定 3.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 4.公示、公信原则 ⑴公示:物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形式 ⑵公信:一但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的公示,法律既推断公示的当事人是真正的物权人。即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仍然保护,应信赖该公示,并且从事了物权交易的第三人。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②凡依赖登记的记载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即便登记有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具有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5.权利限制原则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法律、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五、物权的效力 1.物上请求权效力 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原版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⑴返还原物请求权 ⑵排除妨碍请求权 ⑶恢复原状请求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 ⑴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物权破除债权 ②优先受偿权 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③优先购买权 所有权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⑵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外: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4.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保护善意第三人,物的追及效力不得抵抗善意取得。 六、物权的变动 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继物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因:⑴民事法律行为 ⑵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⑴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⑵指示交付: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是,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交付。 ⑶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七、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房管局) 登记制度:⑴权属登记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⑵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更正。 ⑶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无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⑷预告登记 当事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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