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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5页 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必要性分析思考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与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大的关联越来越为诉讼案件所广泛运用而对于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来讲在作为某些行为的受害者已经苦不堪言的情况下还必须面临司法鉴定时多会为负担不起费用而陷入窘境。本文所要研究的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将对保障诉讼当事人中 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使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成为必需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需要收集各种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其中有些证据是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或努力获取的但是也有一些证据必须要借助其他的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得到。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特殊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然而在通常社会环境下生活的普通当事人很难具备获取这种结论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即便是掌握一定的知识做出判断其对司法机关的说服力也远不能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比。司法机关为正确适用法律一般也会要求对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罗万象凡是诉讼中仅凭办案人员直观感觉或逻辑推理无法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其中涉及到一般个体诉讼当事人的多为法医类和物证类的司法鉴定。普通当事人想要在这些专业性很高的领域里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获取证据应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那么作为当事人将别无选择。因此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不但最为直接和有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唯一的途径。 二、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诉讼权利 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绝大多数的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如果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在向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由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依法立案审理。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采取不予立案的做法。即便是允许立案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最具证明力的法定证据对于案件的立案和审理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是需要一定费用的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__]36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一般法医类单项鉴定费用为30元至3200元大多数鉴定至少需要包括两个以上的项目。这就使得部分当事人尽管其诉讼请求合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是完全有可能胜诉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司法鉴定的费用而无法获得司法鉴定结论这一具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最终导致因证据不足而不能立案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已有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重新鉴定而是否准许这一要求是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如果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承担鉴定费用那么在已经有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审判机关一般很难会支持由无异议的一方出资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当事人通过重新鉴定的结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建立给弱势群体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和提起重新鉴定提供了可能使他们不会因经济困难丧失平等对抗的地位最终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 三、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帮助困难的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其中包括法院系统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等同时也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特困群众诉讼难的问题但是这对于弱势群体的帮助并未包含司法鉴定救助。如因无力交纳司法鉴定费用无法获取证据并最终导致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就使得上述两种制度失去了实行的必要前提其作用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所以说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的有效组成部分它的缺失将可能导致整个司法救助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整个司法救助的起始点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势在必行。 四、司法鉴定的法律保障定位决定了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便是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和高水平的法庭辩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判决其胜诉。然而如果当事人因无力承担 司法鉴定费用导致证据不足即使得到了法律援助服务也无法真正解决问题不排除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司法鉴定作为法律保障手段其不可缺失的特性决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比服务类的援助更加至关重要。只有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才能使法律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五、司法鉴定客体的特殊性要求司法鉴定救助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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