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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1.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如何写
一、处理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二、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协商调处程序。所谓当事人协商解决是指,山林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使用自己的权利,向纠纷的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以求得纠纷的协商解决。
(二)行政解决程序。山林纠纷当事人反复协商未能得到解决,当事人依法报请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处理,县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的,称行政解决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2、受理县调处山纠办公室接到当事人请求调处山林纠纷的申诉或者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山林纠纷和是否符合行政解决的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或者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的,由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山林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调查核实,收取凭证。
4、组织协商调解。
5、裁决。山林纠纷当事人在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并无继续调解必要的,由主持调解的县政府调处山纠办公室依据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处理范围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按分级负责制,一般由镇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收费处理林权争议工作中所需的测量、鉴定、制图、立界桩等费用,由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2.怎样写林地纠纷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
1、申请申请人向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
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县调处山纠办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2、受理县调处山纠办公室接到当事人请求调处山林纠纷的申诉或者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山林纠纷和是否符合行政解决的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或者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的,由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山林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调查核实,收取凭证。4、组织协商调解。
5、裁决。山林纠纷当事人在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并无继续调解必要的,由主持调解的县政府调处山纠办公室依据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林权纠纷的调处办法有哪些
林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林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在正式履行行政处理程序后,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先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由调处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处理意见书,由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3、林权争议的司法处理。《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政府起诉,”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权当事人对政府关于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林权争议的必经程序。
4.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如何规定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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