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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2页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综合办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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