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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2页 五组容易混淆的英文刑事罪名 刑事类法律文书翻译过程中,遇到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在成千上万的英文刑事罪名里,发现有很多近似或者同义的罪名,翻译的时候,不确定哪一个会是最准确的选择。以下我们整理出五组容易混淆的英文罪名供大家翻译时参考。 1)libel,slandering都是诽谤行为,但是前者主要是指书面诽谤,后者则为口头诽谤,其统称defamation. 2)affray,nuisance同为滋事罪,前者主要指聚众打架斗殴之类的滋扰;后者则特指做一些让公众普遍讨厌的事情,如在夜间大声喧哗扰民之类的行为。 3)defalcation,embezzlement,encroachment三者中文译文都是侵吞、侵占、但其内涵有所不同:defalcation挪用公款罪(侵吞、侵占公家或其所托管的金钱),embezzlement侵吞任何钱物,如美国一位在精子库工作的女职员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动用某名人精子为己授精生子。encroachment侵吞他人的不动产,如土地。 4)blackmail,extortion,racketeering这一组的中文译文均为敲诈勒索,但前者一般指不使用暴力、通过威胁、如泄露对对方有害的资料而索取钱财;中间一词指通过暴力、地位、权利等各种手段索取金钱;后者则类似“fraud”,以欺骗或带威胁手段勒索钱财。 5)Abettor和instigator是与罪名密切相关的两个名词,虽然两者概念上同属教唆犯,但abettor的原形abet,作为动词,在程度上与后者(instigate)似乎还有一定的差异:前者可指协助、帮助某人做某事(尤其是坏事),但一般都指较轻的违法行为;但后者可以是教唆、唆使某人犯较严重的罪行,如煽动兵变(mutiny)之类的严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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