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纪委书记学习《监察法》的思考与建议.doc 立即下载
2024-12-18
约2.2千字
约4页
0
14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某县纪委书记学习《监察法》的思考与建议.doc

某县纪委书记学习《监察法》的思考与建议.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页共NUMPAGES4页
某县纪委书记学习《监察法》的思考与建议

年3月20日,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下面我就学习情况提出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推进《监察法》的贯彻落实需要补好三块短板就《监察法》的贯彻落实方面,我觉得县级监察机关特别我县监委当前应该重点补好三块短板:一是补好专业技术短板。在案件管理、监督执纪、审查调查部门除了加大信息化科技化设备投入外,要配备相对固定的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录音录像,并做好信息系统和相关设备管理维护工作。
二是补好监督执纪监察专业化短板。要加大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力度,通过“走出去”学习培训、实战锻炼、轮岗交流等方法途径,着力提升整体队伍的综合能力素质,锻造一支能力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
三是补好干部监督短板。要对线索排查处置直至调查终结移送审查公诉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介入监督,重点加强对审查调查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二、提升学习运用《监察法》效果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树立纪律思维与法律思维并重的理念。在监督的内容上,以前我们盯的是违纪问题,把立案审查对象的违纪问题追究了,违法犯罪的后半篇文章就可以丢给检察院去处理,现在《监察法》出来了,要求我们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要盯违纪的问题,也要盯违法的问题,并且根据监察法第三三条、第四七条的规定,我们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对象的调查质量决定刑事审判的质量,必须在调查取证和证据运用上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把好关。另一方面要做好法律知识储备。在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中,必须严格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归。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深入学习《监察法》的同时,还要系统学习刑法总则中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刑事责任的认定、刑罚的种类及具体应用和分则中关于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学习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
三、适用《监察法》需要解决两个具体问题一是解决乡镇一级履行监察职能的问题。此问题是由我县一位乡镇纪委书记提出来的。从《监察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可以得出县级监察委员会是本辖区内唯一履行监察权的监察主体这一结论。《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我们了解,我县及周边兄弟县市目前乡镇一级只设立了纪委,没有监察力量,不能履行监察职能,如果只由县级监察机关进行直接监察,很难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因此,希望能由上级纪委监委出台实施细则指导县级纪委监委尽快向乡镇规范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授予其监督权、部分调查和处置权,从而尽快解决乡镇层面无法履行监察职能的问题。
二是解决普通教师和一般医务人员是否是监察对象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我们在集体学习《监察法》时党风室主任提出来的。根据一些学习资料,结合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原则上,不宜作为监察对象。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的实际工作中,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拥有公权力或者说行使的都是公权力,而行使公权力的人又不一定全部都是公职人员。监察法释义中指出“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分别对一线教师、一线医务人员存在支配关系,行使的是管理权力,故属于监察对象。”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非管理层医护人员,都属于公职人员,但一般情况下,其行使的不是公权力,更多提供的是知识、技术服务,进行监管主要看他们是否严格遵守相关行业法规和规范,是否认真履行职业道德操守。《监察法》第五条第六款作为兜底条款,是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范围,判断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因此我认为普通教师和一线医务人员而只有在其依法受委托或者指派从事行政事务管理活动(如代管财务、教学设备采购、参与单位基建项目等)时,可以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使的方为公权力。此时出现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则应由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再比如,私立学校或者医院中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公职人员,但在实际中却存在代行部分公权力的机会,如贫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某县纪委书记学习《监察法》的思考与建议

文档大小:14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