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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5页 民事经济上诉书 上诉要交上诉书,那么,以下是xx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民事经济上诉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经济上诉书上诉人:李X,男,x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屯村x; 上诉人:薛xx,男,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屯村x号;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xx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子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xx)xx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xx)xx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xx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x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x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xx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x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x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x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x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xx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x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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