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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法定减免备案制度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为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8月3日下发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度。 一、备案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农字〔2005〕9号)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内部审核手续的通知》(云地税农字〔2005〕18号) 二、申报条件: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条件可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审核程序: 省局收到具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意见的减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书后: 1.进行要件核查,必备资料是减免税申报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的文书(耕地占用税减免要求) 2.审核并在减免税申报表上提出处室审核意见; 3.报送主管局领导签字批准; 4.加盖地方税务局印章; 5.将减免税申报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书按要求向上级机关备案,并逐级抄送、通报至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提出减免申报所需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减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3.耕地占用税减免要求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的文书、计委批准立项文书、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及证明申报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相关资料; 4.契税减免税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及证明申报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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